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和保障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2年11月8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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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于2022年11月8日经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城镇化布局空推进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关于构建城乡“一群两区三圈”新布局的战略安排,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和保障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凝聚全市力量支持和保障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怀和殷切期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要求,是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快实现晋中城市群率先发展、率先崛起、率先布局、率先转型,对于引领全省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山西在国家版图中彰显地位、更好服务和融入发展新格局至关重要。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太原作为省会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强与晋中、忻州、 吕梁、阳泉,推动全市全方位、深度参与一体化建设,凝聚共识、齐抓共管,为加快提升城市群经济总量、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力,推动晋中城市群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和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和中部地区高能增长极。
二是我市会同晋中、忻州、吕梁、阳泉共同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的合作发展协商推进机制,落实城市群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市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围绕重点规划全面衔接、产业布局协调耦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治理和保险共管、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配置自由流动等领域,全力推进。
支持县(市、区)和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与城市群其他市所辖县(市、区)和开发区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共同发展。
三。市、县(市、区)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编制国土空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规划时,要主动与城市群关联城市对接,加强功能布局协调联动,促进相互赋权,加快与城市群其他城市的优势结合、资源整合和全面融合,实现高水平规划引领的一体化发展。
四、我市要加强与晋中、忻州、吕梁、阳泉的政策法规合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努力实现标准协调和监管协调。
5.我市加强与晋中、忻州、吕梁、阳泉等重点产业区域合作,坚持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发挥比较优势,构建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相互支撑的发展格局,促进产业集聚,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示范试点政策和重大产业项目在城市群布局。加快与雄安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的战略融合发展,重点引进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走出去、引进来。
六、我市会同晋中、忻州、吕梁、阳泉围绕全省“一团两区三圈”城乡发展新布局,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市群主要城市2小时交通圈和太原都市圈1小时区域交通圈,推动形成内外畅通、纵横交错、广覆盖、多极辐射、立体组网的现代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体系。统筹水、电、热、水利、防洪等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区域承载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当提前布局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七、我市会同晋中、忻州、吕梁、阳泉加强城市群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加大重点区域和行业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完善水网建设,促进水资源全球配置。实施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防御能力。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建设绿色低碳区域,打造晋中城市群生态本底。
八、我市会同晋中、忻州、吕梁、阳泉创新公共服务合作机制,推进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标准互认、信息互通。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合力筑牢防控屏障。突出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推进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户籍、就业、医疗、教育、社保、医保、住房、养老、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领域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务实合作。,携手打造区域教育协同创新模式,取消五市异地医保记录,提高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水平。
九、我市会同晋中、忻州、吕梁、阳泉及时修改或废止各自有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规则统一开放、要素自由流动和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完善平台共建、技术共享、人才交流等机制,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先行先试和系统集成,塑造发展新动力和新优势。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和要素配置的相关政策,促进城市群区域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10.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城市群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的协商合作,建立人大工作合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深化重点合作领域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NPC代表跨区域或同步调研视察,推动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落实。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围绕推动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协调,深化务实合作,把城市群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
十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找准服务保障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推进城市群区域司法合作,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十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宣传晋中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成果,推广成功经验,动员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设,增强全市人民认同感,营造共同发展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