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物主题游径是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干,以特定主题为主线,有机关联、串珠成链,集中展示专题历史文化的文化遗产旅游线路。

为更好保护利用文物,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更好活起来,让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增益旅游历史文化底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5月4日,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就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十四五”时期将试点建设3至5条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文物主题游径是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干,以特定主题为主线,有机关联、串珠成链,集中展示专题历史文化的文化遗产旅游线路。建设文物主题游径,有利于文物保护与利用,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更好活起来;有利于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增益旅游历史文化底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意见》和“十四五”有关规划部署,现就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文物主题游径的资源对象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体,涵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文物类型。围绕文物游径主题,可串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可包括农业遗产、工业遗产、老字号、水利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可纳入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非遗馆等文化场馆。

文物主题游径分为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和县域文物主题游径。中国文物主题游径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重大战略相衔接,主题具有国家意义、民族代表性,重在增强中华文化民族向心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以区域重要战略、重大工程或跨省域重要山川、道路为依托,重在彰显区域历史文化特征,凝练区域文化遗产旅游标识品牌。县域文物主题游径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重在关联各级各类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激活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与旅游需求。鼓励省域、市域、县域间加强合作联动、携手探索创新。

二、工作任务

(一)挖掘凝练游径主题。主题是游径的主线,要系统梳理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归纳历史发展脉络、重要事件人物、乡土文化特色、物质文化特征,根据文物价值内涵,凝练主题,形成关联。可因路成径,以历史路网、水陆通道、香道茶路为径,串联水乡古镇、桥涵码头、驿站会馆、关隘仓廪,走入山水胜迹,重现古道风采。可因时成径,以同一时期文物古迹、考古遗址、革命旧址为径,感知特定阶段文明进程、历史场景。可因物成径,以文物建筑、农耕景观、灌溉水工、工业遗产、老字号为径,展现特定领域历史成就、人地关系独特智慧。可因事成径,以历史事件发生地、重要史迹、纪念场馆为径,揭开尘封历史,感受历史脉动。可因人成径,以名人故居、祠堂书院、摩崖石刻为径,呈现历史人物生平事迹,昭显人格魅力,弘扬爱国情怀。

(二)合理释放文物资源。文物是游径的核心资源要素,要调查分析保护管理状况,建立可开放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清单,将条件成熟和有潜力建设文物主题游径的文物资源充分纳入,实行动态更新。对于已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要进一步改善开放条件,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开放服务水平。提质升级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多语种展示内容、服务指南和智能解说系统,提升世界遗产服务设施和景观环境。对于尚未开放但具备安全基础、适宜参观游览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推出一批,创造条件部分开放、限时开放、预约开放,逐步提高开放率。对于因产权、使用功能等原因不具备开放条件、但与游径主题相符的不可移动文物,可展示外观风貌、增加标识说明,纳入游径节点。对于由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要主动谋划纳入文物主题游径,逐步做到“应开尽开”。

(三)做好价值阐释展示。价值阐释是建设文物主题游径的关键环节,要深入研究文物的历史、时代、艺术、科学和社会、文化、审美多重价值,揭示其背后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坚持价值导向,文物主题游径应着重体现真实性、公益性,让文物说话,塑造历史认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庸俗化。坚持实物实证,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持续提高展览展示水平。坚持挖掘史实,以信实可靠的文物、史料、地方志、档案文献等为依据,准确研究和解读文物信息,多层次、全方位挖掘展示历史事实、文化内涵。坚持通俗准确,讲解员、导游要掌握运用研究成果,用游客喜闻乐见的语言与形式,讲好文物故事,做到通俗不媚俗、大众不从众,严禁用野史替代史实,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对展陈大纲、版式稿、讲解词、导游词审核把关。

(四)丰富游径利用方式。有效利用是文物主题游径发挥价值、产生效益的实现路径。鼓励形式创新,可依托游径开展“访文物知家乡”“触摸身边的历史”“文物打卡”“古迹寻根”等研学活动;可依托游径设计徒步、骑行、自驾、露营等游览方式;可结合游径开展文艺演出、非遗展示、民俗展演、体育赛事等特色活动。鼓励业态创新,依托文物游径,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乡村遗产酒店、特色民宿、夜间经济、老字号传统技艺体验等新型业态,激发市场活力,带动本地居民就业创收,以现实效益激发群众保护动力。鼓励技术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供可视化互动展示、沉浸式体验,以内容生动、形式活泼的呈现方式,增强文物主题游径的知识性、故事性、趣味性和启发性,建成人文游径、智慧游径、快乐游径。鼓励传播创新,建立标识统一、风貌协调、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主题游径视觉识别与导览系统,强化文化赋能,塑造地域文化品牌,打造本土文化标识。

(五)统筹保护开放利用。加强保护管理是文物主题游径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保护第一,正确处理好保护、开放和利用的关系。坚持安全为先,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文物安全。坚持适度开放,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测算游客承载量,合理控制游客数量。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确定开放区域、内容、方式,做好开放服务。坚持合理发展,鼓励通过建设文物主题游径,补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整治不协调景观,延续历史风貌。设施建设应依法依规、合理选址、规模适当、外观协调,杜绝拆真建假、拆旧建新、贪大求洋、喧宾夺主。坚持完善制度,在资源要素开放基础上,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完善文物开放利用法律法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操作指南,系统稳定推进文物开放利用,统筹好安全与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国家文物局商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确立中国文物主题游径主题,与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做好衔接,明确牵头省份,指导开展试点建设工作。相关省级文物部门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资源联动,确立游径路线,共同推进游径建设。对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主题游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规定要求。游径建成后,向社会发布中国文物游径名录、编绘中国文物游径地图。“十四五”时期试点建设3—5条中国文物主题游径。

(二)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区域,鼓励相关区域省级文物部门主动谋划游径主题,制定建设方案,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推进工作。鼓励文物资源丰富的省份建设省域文物主题游径。

(三)县域文物主题游径。各地县级文物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县域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家文物局统筹负责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在中央宣传部指导下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与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政策对接,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草、中医药等部门加强资源融合。日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省级文物、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和省域内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与财政、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市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域文物主题游径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文物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形成文物资源清单及简介,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参与文物游径建设工作相关机构宣讲政策法规,提供文物价值阐释等专业指导,加强监管与服务。协调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政策对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草、中医药等部门加强资源供给,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纳入游径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推动文物游径参与国内外主要旅游交易展会及相关旅游推广活动,指导旅游企业规范参与文物主题游径策划、运行等工作,支持在线旅游服务平台经营者为文物主题游径提供平台服务。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主题游径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三)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政策,支持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做好文物保护、环境改善、旅游服务基本保障和游径宣传推广。鼓励纳入游径建设的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升展示利用水平,符合条件的展示陈列项目可申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符合条件的服务设施改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方式投入资本、技术、创意,全过程参与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鼓励将文物主题游径纳入当地促进消费政策范围,吸引人民群众走进古迹,感悟历史,留住乡愁。

(四)做好总结推广。各省级文物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政策建议,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区域性文物主题游径、县域文物主题游径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开展年度优秀文物主题游径与十佳案例推介活动,发布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典型做法、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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